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人:邹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方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黄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方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赣0983民初39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冷强、邹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况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