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新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和田县古丽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巴格其镇布坎拜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蛟,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和田县中恒西部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巴勒玛斯村。
法定代表人:李纹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庆,和田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袁新科与被告和田县古丽蓝建材有限公司、袁雅林、和田县中恒西部砂石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袁新科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新科自愿主动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袁新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袁新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21元,由袁新科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 江 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