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银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北路绿洲嘉园D2号楼0110、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QXPT9E。

法定代表人:李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铁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芦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48767264。

法定代表人:刘侠。

被执行人:刘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段桂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端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军供站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548852042。

法定代表人:王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银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铁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侠、段桂华、李端贞、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州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裁字第2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铁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侠、段桂华、李端贞、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宿州市银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路××路××花园项目(××广场)××室、××室、××室、××室、××室房产(房屋编码为××加房间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路××路××花园项目(××广场)××室、××室、××室、××室、××室房产(房屋编码为××加房间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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