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经营场所:连州市人民路127号G幢。 负责人:吴海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然,女,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群,女,该支行职员。 被告:罗敬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被告罗敬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以被告罗敬威已于2021年8月27日结清逾期金额、支付立案时预交的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房一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房金梅 书 记 员 房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