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确定:一、本案案款本金30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在2021年9月15日、12月15日分别归还本金20000元、30000元,在2022年、2023年的9月15日及12月15日分四次,每次归还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在2024年9月15日之前全部归清;二、截止2021年5月8日的利息166093元,以129000元和解执行,剩余利息37093元及后续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陈某声明放弃,不再执行。该利息129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每一季度尾月15日之前归还9000元,直至全部归清为止;三、被执行人李某的以上还款义务由担保人雒跃江作出担保;四、如若被执行人李某未按和解执行协议确定的内容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