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县农商银行)与被告龚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澧县农商银行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澧县农商银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