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忠义,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原告:马国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国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米国库,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告:王建财,男,回族,1976年5月10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国,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义、马国龙与马国虎、米国库、王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义、马国龙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国虎、米国库、王建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忠义、马国龙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忠义、马国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忠义、马国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