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竞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张闻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竞伟与被告张闻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竞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01元,由陈竞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