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被告:谭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与被告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克于2021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梁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潘端中
书记员李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