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闫某(胡某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实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岭县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722013557174M,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29582973Y

法定代表人:徐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副总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长岭县某局、吉林省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风艳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及多收8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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