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马会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彦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54,637.13元,执行费9,946.0元。
二、被执行人马彦新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34号原鲤鱼山饭店旅馆部一至四层房屋(含地下室及附属构筑物)。
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五、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