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炯,绍兴市上虞区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王坚与被告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炯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王东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此款由原告之妻夏丽圳账户转帐给被告)。2021年6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分家产后支付,未能归还,现经原告催讨,未果。据此,今特具诉状,请求如上,请依法裁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票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被告辩称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民间借贷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口头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双方关于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东海应返还原告王坚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东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闫利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莎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