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九家村9栋1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4JYYR5N。
法定代表人:洪佳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民(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李远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叙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原告宜宾万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