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住所地唐河县建设路泗洲大厦楼下。
负责人:孙明。
申请执行人:苗云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号。
被执行人: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丙生。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苗云芝与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对执行南阳东实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411360010310001301)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该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