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李先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平申请执行李先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吴平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27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因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先金未果,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1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对其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本院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社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2021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6执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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