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颂,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公民身份号码×××,朝鲜族,博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颂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颂及其辩护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全颂在北京市顺义×地区×楼下快递自提货架上,盗窃储某(女,31岁,安徽省人)快递一件,内含爱格牌锅具一个;
二、2020年4月16日,全颂在上述地点盗窃快递一件,内含收纳箱两个,后快递员孙某(男,34岁,河北省人)赔付了收件人损失;
三、2020年4月18日,全颂在上述地点盗窃宋某(男,30岁,北京市人)快递一件,内含猫粮一袋;
四、2020年4月19日,全颂在上述地点盗窃徐某(男,31岁,山东省人)的快递两件,内含三脚架、云台、安肤膏等物品;盗窃杨某(女,26岁,山东省人)快递一件,内含斑布纸巾一箱。
2020年4月19日,全颂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22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颂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全颂表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全颂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全颂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电话查询记录、订单与物流信息截图、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照片、证人全某的证言、被害人储某、孙某、宋某、徐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全颂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颂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全颂具有多次盗窃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全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全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全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