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 法定代表人:杜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黄金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锡盟分行”)申请黄金华、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黄金华、王利应偿还借款本金333799.56元、利息35604.71元,邮储银行锡盟分行对黄金华、王利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玛拉沁艾里S2#商业楼102-202铺享有优先受偿权,黄金华、王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黄金华、王利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玛拉沁艾里S2#商业楼102-202铺,查封房屋由黄金华、王利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二、黄金华、王利应当于2020年9月10日前履行借款本金333799.56元、利息35604.71元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拍卖第一项查封的房产优先偿还邮储银行锡盟分行贷款。 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鹏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