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胡靖节能保温安装工程处,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海林公路20号。
投资人:胡存常,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张兆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市胡靖节能保温安装工程处与被告于海滨、张兆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胡靖节能保温安装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牡丹江市胡靖节能保温安装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