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御城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常俊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榆社县。
被告:裴建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农民,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娥(系裴建青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退休教师,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建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