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侧蓝湾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555P。

负责人:徐予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辉,男,1989年1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军伟,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北侧(距叶庄村委会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735680820。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系河南金华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南环路东段6号(马庄办事处院内四楼从西数1-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8178B。

法定代表人:孙玉波,执行董事。

被告:郭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翟跃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刘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郭小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谢庄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40528D。

法定代表人:李小毛,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与沁园西路交叉口南50米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07133253。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洗贸易公司)、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建筑公司)、被告郭伟星、被告翟跃红、被告刘保成、被告郭小冬、被告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言装饰公司)、被告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达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辉、雒军伟,被告双洗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鹰建筑公司、被告郭伟星、被告翟跃红、被告刘保成、被告郭小冬、被告鑫瑞言装饰公司、被告丰源达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行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319911.97元,共计人民币8319911.97元。(利息及罚息等暂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商铺(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铺)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PDS20E2017110),授信额度800万元,全部为短期流资贷款,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22日。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原告又与分别与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六位保证人自愿对《授信额度协议》下的借款在最高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PDS201701132),借款金额8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同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担保、违约事件和处理明确作出约定。之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2019年3月5日,原告又与被告(借款人)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编号:PDS20E2017110-补),将800万元的授信使用期间延长至2020年3月4日。并由抵押人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作为抵押,在最高额511万元内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PDS20E2017110),并办理有抵押登记。随后,原告又与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签订《展期协议》(编号PDS201701132展),将剩余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延期至2020年3月6日。然而,截止2020年4月2日,被告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319911.97,共计人民币8319911.97元。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双洗贸易公司辩称:双洗公司对于原告起诉的本金无异议,利息部分请法院依法核实,双洗公司作为主借款人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本息,请求银行能给予一定的款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金鹰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郭伟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翟跃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刘保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郭小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鑫瑞言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丰源达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中行平顶山分行与双洗贸易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中行平顶山分行同意向双洗贸易公司提供8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途为一次性使用的短期流资贷款,授信期限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12月22日。2018年3月5日当天,中行平顶山分行还与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金鹰建筑公司签署的BPDS20E2017110A号合同、郭伟星和翟跃红签署的BPDS20E2017110B号合同、刘保成签署的BPDS20E2017110C号合同、郭小冬签署的BPDS20E2017110D号合同以及鑫瑞言装饰公司签署的BPDS20E2017110E号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对中行平顶山分行与双洗贸易公司签订的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800万元,主债权的确定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主债权包括本金加上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的总和。另外,2018年3月5日当天,中行平顶山分行与双洗贸易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DS20170113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该借款合同属于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2018年3月6日,中行平顶山分行向双洗贸易公司名下账户发放贷款800万元,双洗贸易公司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出具了借据。

而在双洗贸易公司与中行平顶山分行签订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之前,中行平顶山分行已于2018年2月26日与丰源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PDS20E20171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为双洗贸易公司与中行平顶山分行签订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11万元,抵押物为丰源达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新华15000030。该《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8年2月27日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为: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216号。

2019年3月5日,双洗贸易公司与中行平顶山分行签订了编号为PDS20E2017110-补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编号为PDS20E2017110的《授信额度协议》确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4日。并且在2019年3月5日当天,中行平顶山分行与双洗贸易公司,以及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丰源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DS201701132展的《展期协议》,该协议约定,因借款人双洗贸易公司不能按PDS20170113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期到2020年3月6日,并约定保证人对原借款合同项下延期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延期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还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出具了承诺函,均承诺对展期后的债权,自愿按照已签订的编号为BPDS20E2017110A至E《最高额保证合同》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丰源达房地产公司也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出具了同意确认函,同意将编号为PDS20E2017110-补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作为编号为DPDS20E20171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继续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另查明,截止2020年4月2日,除800万元借款本金外,双洗贸易公司尚欠中行平顶山分行利息、罚息、复利等181252.33元。

上述事实,由中行平顶山分行提交的PDS20E2017110号《授信额度协议》、BPDS20E2017110A至E号《最高额保证合同》、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PDS20E20171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PDS20E2017110-补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转款凭证、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函、同意确认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PDS20E2017110号《授信额度协议》、BPDS20E2017110A至E号《最高额保证合同》、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PDS20E20171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PDS20E2017110-补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的订立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洗贸易公司与中行平顶山分行陆续签订了PDS20E2017110号《授信额度协议》、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PDS20E2017110-补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其中,在PDS20E2017110号《授信额度协议》、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平顶山分行向双洗贸易公司发放了借款8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双洗贸易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金,中行平顶山分行又与双洗贸易公司签订了PDS20E2017110-补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展期,现展期期限已经届满,双洗贸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181252.33元。故本院认为,双洗贸易公司应当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181252.33元,并按照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在2019年3月5日签订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时,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展期协议签字盖章,同意对双洗贸易公司的展期债务为中行平顶山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规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并且出具承诺函。故本院认为,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应当对双洗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丰源达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人,于2019年3月5日向中行平顶山分行出具了同意承诺函,内容为:本公司知悉贵行与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DS20E2017110补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同意该协议作为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DPDS20E20I7110《最高额抵押合同》之主合同,继续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保证责任。而双洗贸易公司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为800万元,DPDS20E20I7110《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11万元,现编号为PDS20E2017110补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对中行平顶山分行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要求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优先受偿的限额为511万元。在2019年3月5日签订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时,翟跃红虽然未作为保证人在展期协议签字,但2018年3月5日中行平顶山分行还与郭伟星、翟跃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故翟跃红也应当对双洗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鹰建筑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鑫瑞言装饰公司、丰源达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181252.33元,并支付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PDS2017011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PDS201701132展号《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二、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平顶山市双洗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就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华15000030)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受偿限额为5110000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3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1167元,由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伟星、翟跃红、刘保成、郭小冬、河南鑫瑞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丰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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