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宝权,男,汉族,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宝权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0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申请人保全查封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屋(轮候)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宝权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