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小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董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小芹与被申请人董国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小芹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