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洪。
被告: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维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洪与被告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临朐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