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施万昌,男,绥化市北林区新安村委会推荐。
被告:王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芝与被告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芝委托代理人施万昌、被告王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157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父亲是朋友,被告王玉于2018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1.5分,2018年12月3日前偿还借款。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也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过高,同意偿还原告本息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借款利息月利率1.5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芝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王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