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男,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波,系抚顺市东洲区诚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认为抚顺市东洲区不是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李某的居住地为其户籍所在地即吉林省磐石市,故本案应由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第49页),且有吉林省磐石市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实被告李某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在该村居住生活之情形,故被告李某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黄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