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的配偶。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54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2021年4月1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000元;2.上述款项在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13000元,剩余款项60000元从2021年5月份起至2021年10月份每个月的15日前支付10000元,以上款项均付至(户名:高某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岗支行);3.被执行人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第一期款项13000元支付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摘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款项73000元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对其他控制的财产(中国银行、工商股权、房产)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方可解除。 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明截止到2021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其履行了共计33000元,还剩下四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目前履行情况稳定,申请本案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980元、(2020)粤0307执21696号(该案与本案并案执行)追缴案件受理费147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已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已预查封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的房产,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上述已控制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307执21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志勇 审判员  何宗儒 执行员  张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崇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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