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金顺(曾用名:魏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申请人:吴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胡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环城西路北青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667223042Q。
法定代表人:石玉祥,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魏金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吴江、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江、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吴江、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部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