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惠水县涟江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文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水县涟江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王成与吴文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内容:“依据(2020)黔273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吴文毕承担。因被执行人吴文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吴文毕相关财产线索以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文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吴文毕名下的财产。 三、2021年5月7日,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居住地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三合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吴文毕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文毕无财产可供执。 四、已向被执行人吴文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273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文毕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成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斌 审判员龙祥 审判员韦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管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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