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树学,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王泉德,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树学诉被告王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韩树学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树学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韩树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利民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