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均无法依法送达且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及户籍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