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张四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张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四兵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四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8日、5月6日、7月1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四兵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四兵有住房公积金97433.06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四兵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四兵于2021年7月1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文还款15000元。

2021年7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四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四兵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欠款80000元,已执行到位15000元、执行费1100元,还剩欠款65000元暂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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