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为军。

申请执行人:曾军香。

申请执行人:肖佳丽。

申请执行人:肖嘉峰。

被执行人:刘建华(化名雷龙维)。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为军、曾军香、肖佳丽、肖嘉峰与被执行人刘建华刑事案件涉财产刑执行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刑终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永兴县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刑终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指定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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