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张满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苗春花与被告张满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春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苗春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占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洪雷 书 记 员 王富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