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中奇,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尹湖村*组*号。 原告:孙海莉,女,汉族,住址同原告胡中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奇,系孙海莉的丈夫。 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山西路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6368104X。 法定代表人:朱文丽,任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中奇、孙海莉诉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中奇(也是原告孙海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中奇、孙海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及按合同第九条约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690天,按总房价款148614元,每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的违约金9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开发商,2018年11月15日,两原告与被告东南置业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出让位于连云区×××××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6.89平方米,房屋总价148614元,同时约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交付房屋,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东南置业公司辩称,1、关于交房问题,因现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待具备交付条件之后,被告会另行通知原告办理相关的房屋交接手续。2、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所计算的违约金,没有异议。但是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鉴于2020年至今尚处于疫情期间,恳请法庭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的时候,对疫情期间予以相应扣减2-3个月。综上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胡中奇、孙海莉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15日,两原告与被告东南置业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连云区平山路北侧、云和路西侧嘉年华商业配套青年城308B1号房屋出售给两原告,房屋建筑面积共16.8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48614元,由买受人在签约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支付全部房款。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的延误;(3)其他不能预见和控制,足以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交通管制、地下文物发掘、重大公共卫生事故、重大疫情等。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了被告全部购房款148614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商铺买卖合同》1份、被告出具的《收据》及原、被告陈述加以证明,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两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现无法向两原告交付房屋,对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表示没有异议,但主张应扣减2-3个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约金,两原告不同意扣减。 在庭审中,因被告主张房屋现不具备交付条件,经本院释明两原告是否要求变更立即交房的诉讼请求时,其仍坚持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未同意变更该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东南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商铺买卖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被告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两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按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被告对此表示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的交付房屋时间发生在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前,且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之后未能交付房屋与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被告要求扣减2-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违约金的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计算被告东南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按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21年6月30日,期间为700日,以两原告已付购房款14861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0.1计算违约金为1040.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中奇、孙海莉逾期交房违约金1040.30元。 二、驳回原告胡中奇、孙海莉要求被告连云港东南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保全费1263元,合计4727元,由两原告承担3414元,由被告东南置业公司承担1313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东南置业公司将承担的1313元于给付上述违约金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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