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薛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被告:付成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李春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成玉、李春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海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倪维慧 书 记 员 许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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