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维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邓发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住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林与被执行人邓发忠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发忠给付申请人李维林案件款65960元,并承担执行费889元,以上合计6684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发忠与被执行人李维林于2019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邓发忠所欠李维林欠款共计65960元,除已经给付的20000元外,于2019年10月24日给付案件款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款25960元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维林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981执7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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