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长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执行人:周科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长升与周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4794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周科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长升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周科球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李长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周科球与案外人严方陶按份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处[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第××号]。该房产建筑面积72.5㎡,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周科球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抵押给案外人罗丽燕。抵押权人罗丽燕已向本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6执130号。本院已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启动对周科球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变现处置程序,待该案处置完毕统一分配款项,预估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极小。

2.查明周科球名下登记所有号牌为粤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部。该车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29日,已临近报废状态。综合车辆品牌、型号、购置使用年限等因素,预估该车变现价值不大。为避免无益处置,本院未予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3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科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长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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