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刘山庙。
诉讼代表人: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何虹。
被申请人: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改制工作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碧山庄C栋1602号。
负责人:郑松江。
被申请人:岳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古井社区四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安。
被申请人:岳阳东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梅子柿村。
法定代表人:毛伟。
被申请人:岳阳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143号五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毛伟。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改制工作组、岳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岳阳东盛家纺有限公司、岳阳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改制工作组、岳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岳阳东盛家纺有限公司、岳阳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亿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项申请提供担保金额2000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东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改制工作组、岳阳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岳阳东盛家纺有限公司、岳阳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