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闻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闻玉红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闻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至执行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如下:1.闻玉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责令被执行人闻玉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闻玉红名下无注册公司信息、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缴罚金及应退缴违法所得全部未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7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