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绍兴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惠普广场B楼15层1501-151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G31YOY。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军,江西方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江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林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UKBK9P。
法定代表人:胡豪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豪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维,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林路实业有限公司、胡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林路实业有限公司、胡豪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绍兴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