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K36U2M
法定代表人:许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共计10148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37288元,其余的64251元部分被执行人李建军已于2021年6月10日共履行案件款20020元,下剩的44231元被执行人李建军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24231元;若被执行人李建军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可以于2022年1月30日之后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人张掖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恢1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海滨
审 判 员 管文君
审 判 员 尚丽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