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展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同心县来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心县豫海镇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5WM0L05。
法定代表人马仕明。
被申请人马仕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同心县来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马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心县来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马仕明银行存款777353.1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长国用(2011)第45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同心县来富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马仕明银行存款7773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