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人民法
原告: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五营区平原经营所平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单志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玉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杨树河经营所书记,住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孙逢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杨树河经营所所长,住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郭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平原经营所职工,住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区教育局干部,住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马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林业局永丰经营所职工,住伊春市五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堂、孙逢升、郭福祥、于海波、马绪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伊春自在香里山水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