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QEY04R。

法定代表人:马渝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蒙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东新区(1003)、31#10层西户(1001)。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蒙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用5760元及公摊费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物业公司,为被告所居住的仁和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西区31#1单元10层东户(1003)、31#10层西户(1001)的业主。原告于2019年5月1日向被告收取了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用和公摊费用,每年物业管理费用为1440元和公摊费用为180元。原告对被告居住小区实施了管理和服务,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缴纳2020年5月9日之后两年的物业费用和公摊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依法尽快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列写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口市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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