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590698855,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丰和园小区5-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文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徐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裴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裴亚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广阳区。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汇成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7NR9F2J,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城根营村。
法定代表人:徐健,职务经理。
案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被告徐健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7月9日向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950,000.00元,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被告裴品芳、裴亚芳、丰宁满族自治县汇成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徐健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对徐健名下的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振丰路西航顺馨居4号楼1单元601室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截止至2021年5月20日,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徐健因偿还借款多次违约,现原告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合同约定支付),要求被告裴品芳、裴亚芳、丰宁满族自治县汇成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健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裴品芳、裴亚芳、丰宁满族自治县汇成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河北丰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6,650.00元,由被告徐健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