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红建,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杨敬勇,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叶红建与被告杨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红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敬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红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5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于2019年3月30日还款,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找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杨敬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3月29日,被告杨敬勇向原告叶红建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杨金勇借叶红建现金20000元正(贰万元整),于2019年3月30日还款,杨敬勇,2019年3月29日”。借条中的“杨金勇”就是指被告杨敬勇,杨敬勇至今未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敬勇向原告叶红建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其应当向原告叶红建偿还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被告杨敬勇至今未归还该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1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红建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合计2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杨敬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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