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俊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县农业农村局,地址:青县京福南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MB18383071。
法定代表人:杨洪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县水务局,地址:青县京福南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4021353709。
法定代表人:梁燕松,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地址:青县文化艺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73870707X6。
法定代表人:刘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县木门店镇人民政府,地址:青县木门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743440269A。
法定代表人:刘景平,镇长。
审理经过
马俊来与青县木门店镇人民政府、青县农业农村局、青县水务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马俊来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马俊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