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73号1号楼8427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麟,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宋连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7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其已与上诉人潘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潘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对此,上诉人潘云、原审第三人宋连跃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77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侨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上诉人潘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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