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文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鸣、何莲(实习),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蒋例,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潘吉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坤,公司律师,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文银诉被告张道明、蒋例、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罗文银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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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文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罗
文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