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负责人:邹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妍,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明,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付,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付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